类别(禁运) |
禁运类货物品名 |
枪支弹药警械类 |
武器及其部件、各种类型的军用枪支、民用枪支、运动枪、猎枪、信号枪、麻醉注射枪、仿真武器、炸弹、手榴弹、子弹、照明弹、教练弹、烟幕弹、炸药、引信、雷管、导火索及其他爆炸物品、纵火器材 |
管制刀具类 |
匕首、三棱刀、三棱刮刀、半圆刮刀、侵刀、扒皮刀、羊骨刀、猎刀、弹簧刀、单刃及 双刃尖刀(刀体八厘米以上,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)、武术用刀(能开刃的)、武术用剑(能开刃的)、少数民族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、弓、弩(备注:若无法 区分为何种刀具,则刀体超过25厘米的一律不可收运) |
毒品类 |
鸦片、吗啡、大麻、可卡因、可待因、海洛因、摇头水、罂粟、杜冷丁、古柯、冰毒、K粉、咖啡因、三唑仑、安钠咖、氟硝安定、麦角乙二胺(LSD)、安眠酮、丁丙诺啡、地西泮、鼻吸剂等 |
麻醉药品类 |
阿片粉、复方桔梗散、阿片酊、盐酸吗啡注射液、盐酸乙基吗啡、盐酸罂粟碱、福尔可定及其片剂、盐酸可卡因、全阿片素、大麻浸膏、杜冷丁注射液、杜冷丁片、安侬痛注射液、枸椽酸芬太尼注射液、美散痛注射液、美散痛片、曲马多等 |
高价值类 |
所有国家货币(现金等)、有价证券、伪造的国家货币及有价证券、黄金、白银、金箔、珍贵文物、古董、珠宝、玉器、钻石等 |
禁运读物及音像制品 |
对中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道德有害的,内容涉及国家机密,带有违反“一个中国”原则的所有印刷品及照片;淫秽、迷信、盗版类的印刷品;赌博设备及器具(不包括扑克牌、麻将等娱乐设施)、光碟、磁带、录像带等 |
烟草及动植物皮毛类 |
烟草、香烟(10条以上,含10条)、走私品、尸骨(包括已焚化的尸骨)、未经硝制或药制的兽皮兽骨、尸体、动植物活体、未经处理的动物皮毛 |
易燃易爆物品 |
酒精、煤油、汽油、液压刹车油、干冰、丁烷、樟脑油、油墨、松节油、硝化甘油、松 香油、香蕉水、易燃油漆、火柴、带气打火机、液压气瓶(包括空瓶)、闪光粉、显影液、化油器清洗剂、抛光液、稀释液、硝化纤维胶片、金属钾、金属钠、金属 镁、鞭炮、磷粉、天那水、灭火器、染料、所有电池类货物、救生器、钛粉、含油金属屑、含动植物油的油棉纱油纸及其制品、电瓶、打火石、活性碳、有易燃易爆 标志的货物、带文字说明的易燃易爆货物、遇水遇氧或达到一定温度会产生冒烟,自燃,爆炸等强烈化学反应的物品 |
化学危险品 |
氧化剂、发光剂、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硝酸铵、过氧化铅、亚硫酸氢钠、压缩气体、 过氧乙酸、双氧水、生化物品、传染性物品、硫酸、硝酸、盐酸、氢氧化钾、氢氧化钠、强碱、农药(中性毒及以上)、传染性细菌、生物培养基、带有活病原体的 物质、来自疫区的食品、医疗废物、化学废物、工业废物、疫苗、血液制品、人体器官等 |
放射性物品类 |
具有ą、β、γ射线和中子流的货物及金属,如镭、铀、钚、锕和核能物品 |
海运禁运品 |
除包含以上类别外,禁止收运任何液体,乳状,胶状等流体类货物 |
空运禁运品 |
除包含以上类别外,不能收运香水、喷雾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等一切的液体类、榴莲、 椰肉干、汽车安全气囊、气雾剂、灯泡、瓦斯气瓶、气压泵、潜水泵、音响、所有电池类、不间断电源、所有磁性材料、具有麻醉或者毒害等能造成飞行人员或驾驶 人员情绪烦燥或不适,影响正确执行飞行任务的物品 |